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擅自占用城区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杂物或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二)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