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擅自占用城区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杂物或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