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或者污染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道路保护协议。因施工造成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或者污染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