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维修和作业的专用车辆在城区道路行驶时,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停车作业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