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路沿石至道路两侧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场地的停车泊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