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三)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