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

路沿石至道路两侧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场地的停车泊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