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施划停车泊位、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