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区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规范设置围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公告牌等,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围挡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施工材料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弃土应当及时外运,保证道路畅通整洁。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