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区道路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期占用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