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占用城区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用城区道路的集贸市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搬迁时限,逐步搬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