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区道路建设工程未申报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管理责任。综合管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