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区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管交接。城区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

(二)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设施等全部撤离现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