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城区道路确定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