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范围提取和使用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及劳务的,由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