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农牧民设置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的,由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