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嘎查村提留,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苏木乡人民政府备案。
苏木乡统筹费,由苏木乡人民政府苏木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提请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苏木乡范围内的嘎查村提留当年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预算方案,一并报旗县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后的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