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劳务第十六条已废止农村牧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苏木乡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