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一条已修改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