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第十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会议日程;(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