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列席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