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已废止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