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