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