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