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