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