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