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