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