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