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