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