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