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