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受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