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