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八)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