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