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