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容器。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