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容器。

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