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产品因为不当处置可能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最终使用后的处置方法等信息。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信息处置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