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发展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