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七条已修改商品包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确定合理的体积和层数,采用适当的形式和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