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考核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