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依法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