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