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重点单位应当完成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能耗、水耗、碳排放监督管理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碳排放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