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交办机关可以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代表的意见,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当、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单位或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