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