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附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收到答复后,应当认真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及时将其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