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附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收到答复后,应当认真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及时将其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